基本案情:
甲为策划广告公司,2014年12月为外地房产公司乙进行营销策划。由于时间紧,而房产公司内部流程复杂,双方约定将合同分成三份签订,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甲方已开始实施,并于当月实施完成。由于乙方人员变动,双方于2015年2月补签第一份合同,之后,乙方以不知道存在要签三份合同为由拒不签订剩余的两份合同,并拒绝支付科余款项。2016年6月,甲方诉至法院。甲方提供了营销现场拍摄的照片、与对方联系人的微信截图照片、报价表照片等证明合同价格及分批签订合同的事实。乙方提出,首先,乙方提供的是照片,无法证明其真实性;第二,乙方提供的是微信的部分通信内容,没有完整性;第三,即使属实,微信及报价表中是磋商过程中的价格,而双方所签的书面合同才是最终合同。针对乙方的辩解,甲方申请进行补证,提交了公证部门网络提取的甲方邮箱中的往来邮件、携带电脑至现场由法院及双方对微信记录进行查证,从而证明了谈定的价格及分三期签订合同、每期合同价格等事实,取得了胜诉。
律师分析:
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,通过电邮、微信、QQ、MSN、网上交易等进行磋商和交易成为常见行为,2012年修订的《民事诉讼法》在证据形式中也增加了“电子数据”这一新的证据形式。电子证据是数字化形式存在的、可以多次原样复制的电子文件。由于易于修改和复制,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要求较高,对其收集、提取也有一定的要求。本案中,甲方起初提交的照片是电子证据的一种,收集方式不当,影响了其真实性及完整性。其后补证的公证文件,因是第三方通过一定程序制作,电脑是数据的原始介质,均可作为有力证据使用。
律师提醒:
电子数据对完整性要求较高,重要文件的原始存储介质能较好地保证数据的完整性,要作好保存;原始介质存在损坏可能的,要对重要数据进行备份(如手机远程备份),或通过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(比如公证部门)对重要数据进行提存。由于微信、QQ等即时通讯中发送的文件有一定时效性,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重要文件要优于即时通讯工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