彩礼是男方为迎娶女方所赠送给女方父母的礼金,是为了结婚而给付的。彩礼与男女恋爱期间为表心意而互相赠送的财物不同,法律对此特别规定了返还规则。
根据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》第十条的规定,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:1.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2.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3.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
目前,实际生活中存在很多按照民间风俗举办婚礼,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。在此种情况下,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后解除婚约的,男方要求返还彩礼,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
若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较短,不愿再继续共同生活的,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损失的,对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,按照公平原则,索要彩礼的一方理应返还。
若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,婚约解除后,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,不能片面引用《婚姻法解释二》的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,应该充分考虑女方遭受的损失。